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规定是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原来的实收制变为了认缴制的法律依据。那么随之而来就有诸如认缴期限和金额如何约定、如何变更、债权人能否要求已认缴但尚未到期的股东偿还债务等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此条只是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认缴期限及金额加以约定,并未对认缴期限及金额以法条明确规定。
2014年2月7日,在公司法修订后不久,国务院又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该方案更进一步明确了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属于自主约定范畴。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公司法等法律并未对股东出资认缴期限及金额做明确规定,而是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股东应将认缴期限及金额记载于公司章程,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那么,股东具体应该如何约定呢?认缴金额多少、期限长短对企业是否没有影响呢?
如果认缴金额过小、期限定的太长,外界会质疑公司的经济实力,而打消外界的合作、交易积极性,导致企业信用等级的降低,从而对公司的信用度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认缴的金额过大,到期无法兑现,那股东就必须在承诺认缴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认缴金额及期限应当适当,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来定。
END
文|曹祥林
责编|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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