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0年1月18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短短一星期内,病毒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并开始向全国蔓延。人们渐渐重视起来,为了抗击疫情,社会各界人士积极行动,共同研究应对方法。
国家卫健委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发布 2020 年 1 号公告,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对此,国务院发布了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3号的规定,其他各地区也纷纷出台相应政策延长复工时间,减少人员流动,防止病毒传播。由于疫情的爆发,建设工程的施工也随之暂停,这带来了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所律师在这里整理了疫情下工程施工的各类法律问题,供各企业参考。“大疫当前”,我们用自身专业的法律服务,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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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能否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住建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19)中也明确约定:“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认定为不可抗力。”本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从传播途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限制人员流动、人员物资征用上看,新型肺炎涉及接触传播、呼吸传播、食物传播、液体传播等四种及以上的传播途径;疫情爆发高峰期,国内各个省地区均受到疫情传播的影响;根据国家统计数据,感染确诊病例已经超过非典人数、死亡达360人以上;多个省份的政府均出台了相关文件,采取隔离、交通管制、延期复工、统一调配人员、物资等相应措施。
参照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2条第3项之规定,“因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疫情期间当事人无法复工或合同不能履行,应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和非典型肺炎类似,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但在适用时应具体分析,只有因疫情真正影响到了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才可援引不可抗力的条款进行抗辩。若施工单位本身在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中存在瑕疵,或因自身原因才导致疫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该类情况下不得适用不可抗力来规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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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因为疫情导致建筑施工合同履行受到阻碍施工企业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施工企业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若不可抗力持续发生,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建议施工企业根据项目所属地防控疫情要求、各项目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及时会同监理人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以及造成损失的证据,说明不可抗力引起阻碍的详细情况,及时、认真、仔细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特别注意每个步骤的时效及行为要求,如:时间节点、步骤程序要求、资料要求、接收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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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因为疫情导致建设工程停止施工能否申请顺延工期?
答:因为疫情导致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可以申请顺延工期。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且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2019)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承发包双方应根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等合同文件结合疫情发生时的实际施工进度,参照网络分析法计算得出总延误时间,进而确定顺延工期的具体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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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因本次疫情导致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答:因本次疫情导致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若双方合同约定不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9)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损失如何承担的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列举如下,供企业参考:
1.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施工企业可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专用条款和所适用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相应版本来确定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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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因本次疫情导致材料价格上涨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答:因本次疫情导致材料价格上涨的损失,在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幅度内由承包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第3.4.2条、第3.4.3条、第9.8.1---9.8.3条明确规定,风险范围外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且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所适用的各版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范》中均对因市场变化引起的物价波动幅度做出了规定。施工企业可根据招标文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文件中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与合同约定的消耗量定额、信息价计价文件、报价浮动率、施工计划、技术交底记录、会议纪要、监理工作日志、现场照片或录像、材料名称、类别、数量、发票等相关证据材料核算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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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因本次疫情导致施工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能否解除合同?
答:因本次疫情导致施工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且住建部下发的各个版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也规定了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是否可以因为本次疫情解除施工合同应参照双方合同条款的约定,且只有疫情影响造成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才可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妥善解决后续事宜。共同商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大致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经交付给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者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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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问:因本次疫情导致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应如何索赔?
答: 施工企业可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专用条款和所适用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相应版本来确定索赔程序。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9)规定索赔的一般程序为:
第一:发出索赔通知书。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索赔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
第二:提出索赔报告,承包人应当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三: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追加付款金额和工期延长天数;
第四: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五: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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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因本次疫情导致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在索赔时应注意什么?
答:因本次疫情导致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在索赔时应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时间、程序、接收对象等提出索赔,特别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不可抗力时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规则的约定。
2、索赔报告、最终索赔报告需要证据支持。综合各个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不可抗力承担规则,施工企业一定要收集、保存对自己有利的各种形式证据。索赔证据可分如下几类:
(1)发包人发布的停工、复工通知等证据。
(2)各地关于冠状病毒疫情的防控措施,尤其是项目所属地住建部的防控措施及停工通知,保存因配合防控措施而增加的资金投入证据。
(3)保存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承包单位编制的进度表,以证明在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前工程进度符合约定。
(4)做好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等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予以承认。
(5)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存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要求其照管、清理工程的通知、函件以及费用支出证明。如整理保存项目留守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材料物资购买单据(如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资票据)、保留工程有专人管理的照片(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等。
(6)不可抗力解除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一定要保存因赶工而增加的额外资金投入证据。如承包人需要调整施工工序、增加施工班组、扩大作业面、组织机械设备、临时招工等额外资金投入。
(7)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一定要收集停工期间的工资发放清单、窝工损失(如果有)、停工期间周转材料的租赁费损失证据、周转材料停滞损失证据、停工期间机械停滞损失证据、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其他直接费证据、工程停工期间的间接费证据(包括管理费、现场管理人员的现场经费、保函手续费)等。
3.跟索赔报告有关的现场完工情况、现场工人数、工资发放清单、材料数量、设备清单等进行分类统计,并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员签认并保留原件。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务必抄送施工现场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施工企业也应采取合理措施应对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避免因此引起发包人提出索赔。
以上是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在本次新型冠状肺炎形式下对建设工程企业的一些法律问题的整理及建议,希望能对各建筑企业提供帮助。疫情之下,在保护好自己和家人身体健康的同时,也要时刻关注项目施工情况,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早做准备,未雨绸缪才能避免损失。
大疫当前,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会竭尽所能,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尽绵薄之力,与大家共度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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