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系某金融机构负责人,2013年因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某公安局机关刑事拘留,同年执行逮捕,后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由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认为韩某签发无资金的保证汇票骗取财物一千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律师进行了大量举证对韩某的行为进行了解释说明,认为韩某不具备该罪的主体资格、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且不存在“签发无资金保证”,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本案律师通过大量的举证说明,成功辩护,最终法院依法查明了相关事实,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韩某无罪。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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