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驾驶轿车在某高速西安方向段超速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撞上被害人白某驾驶的重型货车,致李某所驾车辆乘坐人曹某、陈某当场死亡,两车及道路设施受损。同日,李某在事故现场归案。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主要责任,白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曹某、陈某均无事故责任。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对本案的3名受害人陈某、曹某均协商赔偿完成,并取得谅解。仅白某的谅解因其不当要求难以取得,对于白某的赔偿李某拿出1万元请求法院存案;
2.受害人陈某与李某有一子,尚无独立生活能力,其母陈某已经离世,该子需要被告人照顾,缺乏家庭庇护,该子可能成为社会潜在风险;
3.李某认罪认罚,积极向所有受害人赔偿,无再犯罪的危险;
4.本案赔偿金额适当;
5.司法以教化为主,惩戒为辅。后法院对于律师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结合李某认罪态度好及李某户籍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对李某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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