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乐友律师所民事执行团队负责人赵恺山和律师所党支部书记文晓琴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执行终结了一起申请人为105人的民事执行案件,当事人满意、执行法院满意、参与协调的政法委满意,睿智而有毅力,能啃硬骨头的民事执行团队又一实战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左右,某石油技术公司与某机械修造公司因经营需要,陆续向王某、赵某等100余人借款,同时还与多家公司或个人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合计欠款本金5000余万元,后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偿还各债权人款项。各债权人无奈,将某石油技术公司、某机械修造公司诉至法院,各债权人均胜诉。随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在执行过程中,105案申请标的共计(本金)4872.88万元及诉讼费无法实现,申请人情绪激动,以各种方式维权,矛盾激烈。
执行法院成立专案组,加大执行力度,对某机械修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日,问题未能解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某石油技术公司、某机械修造公司执行转破产的移送函,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案件又回到执行法院。
2018年10月8日,执行法院对某石油技术公司、某机械修造公司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以及房产进行查封,评估价值6540880元。截至2019年6月1日,该系列案件申请总标的高达8800余万元,资产初步评估价值仅为6540880元,且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给某银行贷款4431695.16元。
2021年5月,法院对某石油技术公司、某机械修造公司的土地、厂房等进行网络拍卖,因无人报名参与竞拍,一拍流拍。案件又进入停滞状态。为防止群体性不稳定事件,政法委牵头成立了工作组。
2021年10月,申请执行债权人代表王某、赵某等委托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鉴于此案办理难度大,社会影响大,政法委、执行法院高度重视,陕西乐友律师所由党支部书记文晓琴律师、民事执行部负责人赵恺山带领律师团队处理该此案。
律师团队分析该案后,认为银行的债权及利息合计高达900多万,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如启动拍卖程序,其他债权人可受偿的比例不超过10%或者无法受偿,因此拍卖并非解决本案的最佳方案。于是承办律师检索大量法律法规、结合案情,并与政法委工作组、执行法官多次沟通,最终确定了力争执行和解结案的方案,促使银行与被执行人、其他债权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债权人筹集资金清偿银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诉讼费56000元,银行放弃利息,解除抵押权退出执行;其他债权人对某机械修造公司、某石油技术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及相关配套设施作价申请以物抵债,用于抵消拖欠其他债权人的4800余万元的债务。经过反复沟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债权人认可,债务人认可,法院认可, 政法委工作组认可,最终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裁定予以认可。最终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化,债权人满意;债务人的债务危机得到化解,债务人满意;执行法院案件执行终结,执行法院满意;政法委工作组成效显著,化解了可能的社会不稳定事件,政法委满意!
法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九十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在采取具体执行措施时,要注意把握执行政策,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平衡点;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使保全财产继续发挥其财产价值,防止减损当事人利益,如对厂房、机器设备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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