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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友普法||孙静律师:债务人违反借款用途约定,债权人可提前收回借款
作者:  发表日期:2021/7/9  浏览次数:2662

孙静律师,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开法学硕士,从事法律工作8年,执业年限6年之余,曾在多家社会服务机构参加过实习和培训,实习及执业初期主要参与了律所团队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等工作,代理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从团队独立后又接触了大量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合同审核及纠纷处理工作,也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非诉法律服务的经验和庭审经验。


亲戚、朋友、同事之间发生借款关系本是稀松平常的事,但如果借款人隐瞒其真实的借款用途或违反约定使用借款,则根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其实这一规定在《民法典》之前的《合同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只是提前收回借款的行为多发生在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或单位之间的借款关系中,相对于自然人之间出具的借条或欠条而言,金融机构出具的《借款合同》往往对于借款的用途以及违反借款用途借款将面临借款被提前收回的风险进行了明确约定,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方面因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另一方面是借条或欠条书写的不规范,发生违反借款用途而被提前收回借款的情形并不多见。近日,山东济南历城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同事之间的借款纠纷:被告谎称母亲生病住院向原告借款,实则挪作他用,法院适用民法典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提起收回借款,担保物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担保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基本案情



潘某就职于某公司,与孔某系同事关系。2021年1月23日晚,孔某以母亲生病住院为由向潘某借款95000元。潘某基于同事之间的感情,自己刷微粒贷借款后借给孔某使用。孔某向潘某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七个月,担保人为其父亲孔某某。当日下午,潘某陆续从同事交谈中得知,孔某前一晚谎称母亲生病住院为由,向数位同事借款。孔某借款后未按照借款的用途进行使用,并向潘某称其借到的钱被别人诈骗了。潘某陈述孔某借款后用于了网络赌博。1月29日,另外三名同事将其对孔某享有的70000元债权转让给潘某,并于当日通知了两被告。孔某编造借款用途,潘某将孔某、孔某之父孔某某诉至历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孔某立即偿还借款165000元及利息,判令其父对上述借款与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孔某辩称,潘某所诉借款属实,欠条上写的利息是按银行存款利息支付。自己不存在网络赌博,是被诈骗。孔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潘某所述借款情况及数额属实,孔某、孔某某向其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经法院审理查明:潘某依法享有对孔某的165000元债权。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孔某以母亲生病为由向潘某等数名同事分别借款,事后查证,孔某向其借款并非用于母亲生病,孔某在庭审中陈述其向潘某等同事借款时确实说了谎,但借款也并非用于网络赌博,而是被诈骗了。法院最终判决如下:限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某借款本金165000元及利息;被告孔某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孔某追偿。(来源:济南历城法院)


律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至2021年8月24日,潘某起诉孔某还款时还未到约定的还款时间,但孔某所借的款项并未用于其母亲的生病治疗,该种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潘某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对于其父亲的担保责任而言,按照民法典生效之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担保方式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视为连带担保,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孔某的父亲作为担保人并未在欠条中约定担保责任的方式,故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对于其保证的期间,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但因孔某违反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其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应从潘某向其主张债权之日起算六个月的保证期间。

为最大限度保护民间借贷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案例律师建议:一、借款人出具借条时应明确约定借款的具体用途;二、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担保还是一般担保)、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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