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logo
客服电话:18165241962  中文 / EN
首 页 关于乐友 专业团队 专业部门 案例展示 党建园地 资讯中心 乐友直聘 联系我们
 
 
穿“囚服”骑摩托 还说“今天刚放出来” 如其所愿 两耍酷男子真的“进去了”
作者:  发表日期:2020/9/16  浏览次数:3693

有人穿着“囚服”骑着摩托车在大街上四处招摇,以此当作潮流耍个性,引发网友热议。此举引来警察关注,两人分别被行政拘留。

耍酷 “囚服”上印有“西安市看守所”字样

9月8日,摩托车爱好者王先生在一骑行俱乐部里看到两张图片,其中一张是在电视塔前拍的:两人骑着摩托车,身着印有“西安市看守所”字样的“囚服”,字的下面还有编号。

王先生说,这肯定不是真的从看守所跑出来的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年轻人为了耍个性定制的衣服,但这行为也太招摇了,“好好骑车不行吗?为了博人眼球,穿这样的衣服真的好吗?”王先生说,他们这是出洋相却不自知,还以为很酷。

“穿成这样四处招摇好吗?在马路上骑着摩托车看上去像越狱的逃犯,他们却拍照发朋友圈,说‘今天刚放出来’”。王先生对于这种哗众取宠的行为不能理解。有网友说,这已经是“自取其辱”了。

在王先生所在的骑行俱乐部的微信群里,华商报记者看到,最早发出这张照片的骑友调侃说:“听说这是今年新款骑行服。”接着有人跟风问“哪里有卖”,有人说“喜欢”,还有人说:“骑摩托车在警察叔叔面前嚣张一点,就赠送(囚服)的。”有人谴责说“穿着也不嫌丢人”?多数骑友认为:这两人的着装给骑行爱好者抹了黑。

那么,身着“囚服”的骑手本人是如何想的呢?华商报记者试图联系当事骑友,但没能联系到。

许多人猜测,“囚服”估计是网上买的。华商报记者在网上查询,确实有卖此类服装的,只是卖家标注的是“演出服定制”。

调查 是看守所多年前的服装样式,目前已经停用

此事引起警方关注,西安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要求监管支队核查,得到的答复是两男子所着服装是多年前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服装,目前已经停用。

9日晚,西安警方就此发布通报称,2020年9月8日,工作中发现,本地微信群里流传一张图片,图片中有两人身着“西安市看守所”字样的“囚服”骑摩托车行驶于电视塔旁的公路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调查,身着“囚服”的两人为侯某某(西安市长安区人)和黄某某(西安市雁塔区人)。两人通过某网店定制并购买了印有“西安市看守所”字样的“囚服”,随后身着所购“囚服”骑行于市内。侯某某和黄某某对其出于好奇、标新立异的心理而做出的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依法对侯某某和黄某某二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律师 只有被确定有罪的,才会强制要求着囚服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永进认为,《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第六十一条规定:罪犯应当着囚服。也就是说,在看守所被羁押的人员,只有被确定有罪的,才会强制要求其着囚服,着囚服的人,一般就是已经确定犯罪的人。犯罪的人,且着囚服的人,是应当被看守所羁押的。报道中这两位青年,在大街上着“囚服”骑行,自己在博大众的关注,标新立异,但客观上造成了大众认识上的错误,如果有人报警,公安机关肯定要进行调查,这样会浪费有限的公共资源,两人应当受到谴责。

报道中这两位青年,客观上可能扰乱公共秩序,因此,他们必须警醒,不再进行这些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否则,造成扰乱社会秩序后果的,是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华商报记者 苗巧颖

>>网友评论
网友“用户影迷”:估计是演出服吧!
网友“纪实摄影师”:公共场合,比较特殊的服装不宜穿。
网友“十三属相的猫”:哗众取宠。
网友“郑真好”:这样下去恐怕真有人给他们安排的。
网友“风从草原来”:想穿这衣服?就继续这样嘚瑟,迟早的事!
网友“长春老刘”:有钱烧的!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一号高科广场A座2001
微信公众号:Leyoulawfirm
电子邮箱:leyoulawyer@163.com
行政值班电话:029-81775828
律师值班电话:181 6524 1962 / 153 8903 9776
招聘咨询电话:181 6524 1963 / 181 9372 0065
网址:http://www.leyoulawyer.com
关注乐友律所微信公众号
扫描访问触屏版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 / 版权所有 陕ICP备13005441号 西安十佳律师团队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