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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友动态 | 企业法务部助理薛莲线上详解《疫情对建工企业的影响与应对》
作者:  发表日期:2020/2/29  浏览次数:3882
2020年1月份开始流行的新冠肺炎疫情确实在全国引起轰动,并且也给全国的各种企业生产带来困难和损失。特别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因为此领域涉及资金数额巨大、参与人员众多以及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所以在这次疫情中也是极易受伤的领域。


我律所也在假期为多家建工企业提供了法律服务,制作了法律意见书,起草了各类法律告知函件。今天的线上培训,由我所企业法律顾问部律师助理薛莲结合之前为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针对疫情对建工企业的影响与应对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此次法律课堂涉及到建工领域与受疫情影响的几个十分关键的问题。一是本次疫情建工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工期顺延?首先明确的是,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而,根据《民法总则》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和约定,在建工企业自身并无过错的时候,应当延期。


二是因疫情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应该如何应对?这里的费用包括人力费、物料费以及疫情防控费等费用。简单的说,首先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协商分担费用增加的损失。对于上述提到的人工物料费的增加,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可调价格,那么对于疫情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若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价格浮动范围,对于超出部分,建工企业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此外,若合同约定的是固定价格,还可以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调整价格。为防控疫情额外支出的费用,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可以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


三是与租赁商、供货商的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如何应对?与物资供应商的买卖合同出现问题,应当及时联系对方,如对方确无法履行,应及时解除合同,寻找新的供应商。如其要求涨价,应以合同约定为依据,要求其履行合同,或协商对价格作适当调整的同时与业主协商调整工程价款。在场地房屋租赁方面,应当以合同为依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要求减免租金,或者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减免。


除此之外,薛莲对如何有效提起损失索赔、疫情期间劳务用工诸多方面的问题以及单位违反疫情防控管理可能面临的处罚等多个关注点进行了讲解和讨论。每一个涉及到的问题都是当前建工企业极有可能遇到的非常现实问题,因此,此次培训对于我律所来说,有利于做好疫情过后法律服务的质量,加强了服务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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