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3日,应本所顾问单位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盛情邀请,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企业法律顾问部负责人程伟律师,赴往“中国硒谷”之称的陕西省安康市,为路桥集团第一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公司及路面公司平镇高速各项目部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了《最高院关于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解读》的法律专题讲座,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合同的效力、工程工期、工程价款、质保金、诉讼程序及裁判规则,展开了详细的讲解。
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至2018年出台的《建工司法解释二》,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在各个法律条款中都有体现,程伟律师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全面解读了《建工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关于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及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的认定。
这两种情形分别是: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而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
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确认无效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施工工期是建筑企业重要的核算指标之一,工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并关系到国民经济新增生产能力动用计划的完成和经济效益的发挥。《建工司法解释二》中第5条的规定,为“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提供了依据办法,第6条“工期的顺延”,解决了以往法院机械按照合同约定而认定工期不顺延的问题。程伟律师对此特意从发包人和承包人两个角度,进行了提示注意。
无论是《建工司法解释一》亦或是《建工司法解释二》,“工程价款”这一项一直都是重点着墨的问题。程伟律师对《建工司法解释二》中关于“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备案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及“多份合同均无效时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中的规定进行解读的同时,还重点强调了法务部门应当注重的事项,对于偏离招投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的投标文件,要及时提出修正要求或予以废标。
在实践中,发包人常常在招标书中以及施工合同中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起点约定为“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或工程交付使用后起算”。程伟律师对此做出了法律提示,提醒发包人应增加对验收时间的关注和把控,避免出现质保金返还期限起算时间被法律强制调整的情况发生,列出了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三种情形规定。
培训的最后,程伟律师将《建工司法解释二》中关于“优先受偿权”、“工程司法鉴定”及“实际施工人”的规定进行了压轴性解读。明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前提、适用范围和保护期限,阐明了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并对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诉讼代位权的规定展开了详尽的说明。
本次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施工管理人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范的能力和及时了解掌握新出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伟律师幽默风趣的话风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无不感染了在座的每一位聆听人员。即便短暂而又美好的安康之旅就要结束,但是,法律的学习之旅却还漫漫没有尽头,让我们相约下一次法律培训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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